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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為提升本市20歲以下民眾及青少年對於修正後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之認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業製作2支30秒動畫短片,歡迎下載觀看,請查照。
發佈日期 2024 年 8 月 30 日
發佈單位 衛生保健組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公告
點閱次數 46
公告內容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3年8月27日北市衛健字第1133021998號函辦理。
二、112年3月22日起施行之修正後菸害防制法,重要規定重申說明如下:
(一)全面禁止電子煙:
1、使用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2、供應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3、販賣、展示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屆期未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者,按次處罰。
(二)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如加熱式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1、使用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2、供應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3、販賣、展示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屆期未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者,按次處罰。
(三)未滿20歲之人禁止吸菸:
1、吸菸者,應限期接受戒菸教育;未成年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
2、未滿20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行為人
為未成年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四)擴大禁菸公共場所:
1、新增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2、新增酒吧、夜店之室內場所,全面禁止吸菸。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雪茄
館,不在此限。
3、違反規定吸菸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三、旨揭2支宣導動畫短片,可於雲端(https://reurl.cc/6dDa9V)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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