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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115年第十三屆「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
發佈日期 2026 年 2 月 24 日
發佈單位 訓育組
公告類別 活動競賽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69
公告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1月28日臺教師(一)第1152600261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表揚對藝術教育具有貢獻及服務績效之團體與個人,獎勵其對藝術教育卓越貢獻、促進民間資源對藝術教
育業務推動,特辦理旨揭獎項,獎項類別如下:
(一)團體獎項

1、績優學校獎:建構校園藝術教育支持系統(包括課程與教學、活動與啟發、行政與服務、社區推廣等面向)、發展學生藝術教育相關社團(團隊)、推動藝術教育相關計畫及辦理藝術教育成果、特色,具有績效之學校。

2、績優團體獎:就藝術教育活動之推展、培育藝術教育人才及贊助學校藝文相關活動等,具有重大貢獻之團體。

(二)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就藝術教育之教學(包括創新課程設計、開發教材教案、活化藝術與人文教學活動等面向)、從事藝術教育研究、培養藝術專業人才等有卓越表現者。
2、活動奉獻獎:就推展藝術教育活動、藝術教育行政規劃、培訓藝文志工及社團之推展或薪傳重要傳統藝術,有具體貢獻者。
3、終身成就獎:長期致力於藝術教育之推展,於偏遠地區從事藝術教育推廣具重大貢獻等。

三、本獎項團體與個人之推薦,由各團體、法人、學校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並經本局初選後提送教育部。申請推薦流程說明如下:
(一)推薦對象及基本條件
1、團體項目
(1)績優學校獎:本局所轄學校,參與遴選學校不得違反常態編班規定。
(2)績優團體獎:本市依法設立之團體、法人,前開團體之負責人不得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各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2、個人項目
(1)未受刑事處罰、緩起訴處分、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
(2)無教師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一條,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所列情事之一者。
(3)未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各該主管機關認定者。

(二)推薦方式:藝術教育貢獻獎團體與個人之推薦,由學校、團體於各該單位內進行實質審核後,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並以書面函報本局推薦。

相關報名表件如附件。(於115年5月15日(星期五)前將推薦表及相關佐證資料)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