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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臺北市各級學校暨教育機構因應嚴重特殊傳 染性肺炎防疫教育總指引」,並於112年3月6日起適用
發佈日期 2023 年 3 月 02 日
發佈單位 衛生保健組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疫情期間資訊
公告等級 公告
點閱次數 215
公告內容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2年2月20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023252號函、112年2月21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023290號函及112年2月21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025193號函辦理。
二、指揮中心於112年2月1日、2月9日公布調整之防疫措施如下:
(一)112年2月7日起調整自主防疫指引中有關篩檢時機之規定,取消原入境當日或自主防疫第一天或匡列為接觸者當天以快篩試劑進行快篩、外出須有2日內快篩陰性結果之規範,改為「自主防疫期間如出現症狀再使用家用快篩試劑篩檢」。(二)112年2月20日起實施以下室內戴口罩放寬之通案性規定,指定場所(醫療照護/公共運輸),規定仍應戴口
罩,特殊情境(有症狀/年長或免疫低下/人潮聚集等),建議要戴口罩,其餘場所(不含校園)自主決定戴口罩。
三、本局配合前項指揮中心最新公告之防疫措施,112年3月6日起調整部分校園防疫措施,重點摘要如下:
(一)佩戴口罩:
1、校園室內外空間及場域,取消應全程佩戴口罩之規定,各級學校得視場域性質(游泳池、室內各場館、餐廳、宿舍等)及活動需要,經與學校師生充分溝通並取得共識後,自行決定採取佩戴口罩措施。
2、考量學校教學需求,在與學校師生充分溝通並取得共識後,於具特殊性場域(如烹飪教室、實驗室或廚房),或部分課程(如餐飲實作課、有衛生安全規範之相關課程)有相關需求時,學校得自行決定採取佩戴口罩措施。
3、自主佩戴口罩即表示不強制佩戴,由師生自行決定,尊重師生自主意願。
4、惟校園內健康中心或公共運輸工具(如校車、幼兒園專用車、接駁車等)比照指揮中心規範之指定場所,依規定仍應佩戴口罩。
(二)自主防疫者及自主應變對象入校規定:

1、自主防疫者:7天自主防疫期間如無症狀可入校上班、上課(學校無須檢核快篩結果);如出現症狀則使用

2、自主應變對象:無症狀可正常上班上課,並可依實際使用需求向學校申請快篩試劑,於出現症狀時篩檢(學校無須檢核快篩結果),並建議佩戴口罩;快篩
陽性,應儘速就醫。
四、另考量國內疫情持續穩定可控、配合社區防治措施穩健開放,對學校營運的衝擊趨緩,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計畫(範
本)」將自前述指引施行日112年3月6日起停止適用。
五、請持續加強環境清潔消毒及個人衛教宣導(例如:注意手部清潔消毒、遵守咳嗽禮節等),落實生病不入校,加強自主健康監測等防疫措施。
六、檢送「臺北市各級學校暨教育機構因應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防疫教育總指引」及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學生宿舍防疫管理指引」各1份。

如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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