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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宣導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具優惠身分使用規定
發佈日期 2018 年 11 月 02 日
發佈單位 資訊組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575
公告內容
  1. 依大眾捷運法第49條第1項,旅客無票、持用失效車票或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乘車者,除補繳票價外,並支付票價50倍之違約金。同法第2項,前項應補繳票價及支付之違約金,如旅客不能證明其起站地點者,以營運機構公告之單程票最高票價計算。
  2. 捷運公司屢有查獲非具優惠身分之民眾持用敬老卡、愛心卡 、雙北市府發行兒童優惠卡等乘車,且違規冒用案件本年度有逐月上升之情形(詳附件)。
  3. 有鑑於社會福利預算有限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捷運公司除依法加強取締外,惠請各縣市政府要求所屬區公所及學校 ,於民眾領用敬老卡、愛心卡、雙北市府發行兒童優惠卡時,加強宣導票卡「限本人使用」,以免民眾違反規定
  4. 經查非具優惠身分之民眾冒用情形逐月加劇,請各校加強宣導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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