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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教育部體育署(下稱體育署)針對游泳池教練證照釋 疑
發佈日期 2020 年 11 月 14 日
發佈單位 體育活動組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公告
點閱次數 510
公告內容

一、有關「體育團體」之定義按國民體育法第3條第1款係指以推展體育為宗旨,經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以本法主管機關教育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體育團體。另「運動教練」之定義按同法第3條第4款係指受運動專業訓練,並熟悉運動之教育訓練及競賽規則,經體育團體檢定、授證,從事運動指導、訓練之人員,合先敘明。
二、依上開法規,目前體育署針對游泳運動教練資格證照規範如下:
(一)以體育署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全國性體育團體所核發之游泳教練證。
(二)前開體育團體之組織章程中需列有游泳教練檢定、證照核發等任務者。
(三)證照應具有效期限,並於受體育局查核時尚未逾期,倘業者聘請之教練未持有符合上開規定證照者,則由體育局持續輔導業者,並設緩衝期限5年進行改善,以避免有剝奪其工作權之情事,體育局將於辦理110年度本市公私立游泳池衛生安全管理檢查時,依據上開規定查核教練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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