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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總統於112年2月15日公布修正之菸害防制法,行政院業訂 定3個階段施行日期
發佈日期 2023 年 3 月 27 日
發佈單位 衛生保健組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公告
點閱次數 169
公告內容

說明:
一、依行政院112年3月20日院臺衛字第1125005696B號函辦理。
二、修正之「菸害防制法」(如附件1),分為3個階段施行,茲
說明如下:
(一)菸品健康福利捐應徵其他菸品(第4條第1項第4款),自112年4月1日施行。
(二)菸品容器警示圖文及戒菸資訊標示,不得低於面積50%(第9條第2項及相對應第2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有關販賣菸品有同條第1項第3款情形之罰則),自113年3月22日施行。
(三)其餘條文,自112年3月22日施行。三、112年3月22日起施行之條文重點內容(如附件2),茲說明如下:
(一)第3條類菸品(如電子煙)定義:指以菸品原料以外之物料,或以改變菸品原料物理性態之物料製成,得使人模仿菸品使用之尼古丁或非尼古丁之電子或非電子傳送組合物及其他相類產品。
(二)第7條指定菸品(如加熱式菸品)定義: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菸品,業者應於製造或輸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為之。依
衛生福利部112年3月22日衛授國字第1120760274號公告(如附件3):「指定除紙菸、菸絲、雪茄、鼻菸、嚼菸外,以菸害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原料製成,且未改變該原料物理性態之菸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三)第10條: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違反規定者,依第29規定菸品製造或輸入業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第15條:
1、第1項: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下列物品:
(1)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物品,違反規定者,依第36條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依前項規定處罰鍰者,並應令其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屆期未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者,按次處罰。
(2)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違反規定製造、輸入業者,依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違反規定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者,依第30條規定,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規定販賣、展示者,依第32條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依前項規定處罰鍰者,並應令其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
退運;屆期未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者,按次處罰。另,違反規定供應者,依第 37條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3)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違反規定製造、輸入業者 ,依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違反規定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者,依第30條規定,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規定販賣、展示者,依第32條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依前項規定處罰鍰者,並應令其限期改善、 回收、銷毀或退運;屆期未改善、回收、銷毀或 退運者,按次處
罰。另,違反規定供應者,依第37條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2、第2項: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如電子煙)及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如加熱式菸品 )。違反使用規定者,依第40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3、第3項:主管機關辦理調查時,得要求相關機關、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各該有關產品之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其他有關事項之文件、資料。被要求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規定者,依第4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五)第16條:
1、第1項:未滿二十歲之人及孕婦,不得吸菸。違反規定吸菸者,依第42條規定,應限期接受戒菸教育;未成年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未滿二十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前項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行為人為未成年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2、第2項: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成年人吸菸。
(六)第18條:
1、第1項
(1)第1款:新增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全面禁止吸菸。違反規定吸菸者,依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2)第11款:新增酒吧、夜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
場所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雪茄館,不在此限。違反規定吸菸者,依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3)違反規定吸菸者,依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2、第2項:前項所定禁止吸菸之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反規定者,依第4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七)第21條:於禁止吸菸場所吸菸或未滿二十歲之人進入吸菸區,該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予勸阻;在場之其他人亦得予勸阻。
(八)第22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禁止吸菸場所與吸菸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應定期派員檢查;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規避、妨礙或拒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者,依第41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九)第47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四、請貴單位運用多元管道廣為宣導修正之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共同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

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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