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請符合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升學優待辦法者,於5/13(一)前交至教務處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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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4 年 5 月 10 日 |
發佈單位 | 註冊組 |
公告類別 | 升學資訊 |
公告等級 | 無 |
點閱次數 | 193 |
公告內容 | 一、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升學優待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學校因地區發生重大災害致嚴重影響正常運作,妨礙學校上課、學生學習,且無法透過教育措施改善,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足以影響當學年度升學公平性者,由各該政府檢齊相關評估資料,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召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學校代表審查後,核定其重大災害情形、地區範圍、優待方式及優待期限,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核發受災情形證明文件。」 二、請符合資格者,請於113年5月13日(星期一)前將附件調查表及相關佐證資料(含災害後危險建物緊急評估危險標誌、屋損受災情形照片、醫療單位就醫證明、里辦公處開立之居住證明……等)交至教務處,由註冊組函報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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