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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發展委員會

第一條 本校體育發展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規程,依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四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以校長、教務、學務、總務、輔導、會計等處室主任,體育組長、全校體育教師,各年級教師代表及專任教師代表一人、家長一人組成及學生代表一人等,其中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學務主任兼任執行秘書,體育組長綜理體委會
之決議事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三條 主要任務:
1.策訂學校體育教育方針。
2.審核學校體育教育之實施計畫。
3.學校內體育安全教育之環境布置及宣導。
4.學校體育設備、體育活動、體育競賽之經費籌措。
5.提升學生體適能相關措施與活動之商討。
6.檢討學校體育教育之成效。
7.關於本校體育實施計畫大綱。
8.關於本校各體育章程規則。
9.關於規畫本校體育場地及設備。
10.關於承辦或參加校際體育活動或比賽之計畫。
11.關於發展本校重點項目、特色及運動代表隊推廣。
12.關於本校之體育運動會或其他體育運動競賽之計畫。
13.其他有關體育之發展與規畫之要項。
第四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兩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六條 本會委員會議非經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非經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不得決議。
第七條 本會委員會議如因議程之需要,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八條 本會委員及各相關人員皆為無給職,且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第九條 本會組織規程呈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