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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服裝儀容規範要點

臺北市立忠孝國中學生服裝儀容委員會暨服裝儀容規範要點

         109年9月2日服裝儀容委會決議

 110年1月20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6月30日服裝儀容委會決議

110年8月31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壹、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9 年 8 月 6 日北市教中字第 1093072541 號函、110年 3 月16 日北市教中字第1103029599 號函、110年5月28日北市教中字第11030503372號函及市立忠孝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貳、委員會組織及任務

    一、組織成員:共計 11-12 名成員,包括:

  • 行政人員四人:校長(召集人)、學務主任(總幹事)、生教組長(執行幹事)、輔導主任。
  • 教師代表三人:由七、八、九各年級推派一位導師參加,共三人。
  • 學生代表三人:由班聯會推派七、八、九班級代表各一人,共三人。
  • 家長代表一人:由家長會推派一人代表參加。
  • 得邀請服裝相關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二、組織任務

  • 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審議。
  • 學校校服(制服、運動服)款式、材質(例如排汗、透氣、透光)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 學生鞋子及襪子款式、顏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 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採取之管教措施及管教原則之審議。
  • 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

 

參、服裝儀容規範      

一、服裝規範:

  • 校內外服儀穿著須符合規定,另運動服、紀念T均可搭配穿著。
  • 校服上衣及外套須貼上名牌,數字顏色為藍、綠、橘。
  • 穿著外套時,拉鍊必須拉上。
  • 穿著學校褲、裙時,底褲不外露,不捲褲管。
  • 「校慶紀念衫」由各班導師統一規定全班穿著。
  • 書包:以學校規定樣式為準,且不可以塗鴉或佩掛不雅飾品;飾品不可遮蓋或損壞校徽與反光條等安全設備。(七)鞋子: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需穿運動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穿著拖鞋、涼鞋或打赤腳。
  • 襪子:穿著目視可見之襪子,顏色不拘。
  • 學生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彈性選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校服;天氣寒冷時,可加穿保暖衣物。

  二、儀容規範:

  • 頭髮:自然原則,定期理髮,養成衛生習慣。
  • 指甲:定期修剪,隨時保持乾淨,不得塗抹指甲油。
  • 不得刺青、繪青、不得化妝、貼(種)假睫毛。
  • 不得配戴項鍊、耳環、鼻環、唇環、舌環、項鍊、戒指、手環、腳環等,及具危險性飾物。
  • 不可戴瞳孔放大片或有色隱形眼鏡(醫療需求除外)。

 

肆、實施方式

  • 開學、每次定期評量後擇期舉行全校服裝儀容檢查,臨機性服裝儀容檢查由學務人員及導師或任課老師進行。
  • 不符規定者,由導師及學輔人員加強輔導,必要時得實施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等。

 

伍、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